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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提高保护级别 将所有麝种类的保护级别从Ⅱ类提升为I类,从而提高对偷猎、走私、无证经营等非法活动的处罚强度和管理力度。同时应考虑结合“野生动物保护法”的修改工作,对资源恢复到一定程度后的合理利用、人工饲养和库存原料等作出合适的规定。由于提升保护级别后对中医药业的可能影响,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代表表示担忧,并提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,保障中药业的发展。
二、现有麝类分布区的管理 在现有较高密度麝的分布、但没有建立保护区的区域建立麝的重点自然保护区,使这样的保护区成为资源恢复的扩散源和种质交流的基因库。同时强化对偷猎的执法行动和其它麝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。
三、野生麝的活捕活体取香 进行野生麝活捕活体取香技术的研究。如果能研究成功此类技术,必将极大的缓解对野生麝种群的捕杀压力。
四、大规模放养基地 结合国家西部开发战略,在西部有合适自然环境条件的地区建立大规模的围栏放养基地,为西部的经济发展注入一个新的活力因素。
五、促进人工养麝向产业化规模发展 对现有的人工养麝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,扶优汰劣,制定规范,组建大型的集团养麝公司,使养麝事业的发展建立在一个良好的体制基础上。应以国家重大技术攻关的水平组织经费和研究力量,在可接受的时间内大幅度提高人工养麝的技术水平和产香量。
六、鼓励有关企业直接参予资源的保护、恢复和发展 对使用天然麝香的企业,鼓励它们以各种形式直接参予特定区域的麝类资源保护、恢复和发展工作。在保证该区域麝类资源正常持续生存的前提下,保证该企业以规定数量专享从此区域出产的麝香,切实执行“谁保护谁受益”的原则。同时应考虑减免其有关税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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